2014-05-20T20:27:40+08:00 |
IP: 61.70.10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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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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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T16:20:46+08:00 |
IP: 114.45.19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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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刪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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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警方的確以此理由,就新聞來說,這是個事實的報導,並非捏造,至於是否公平,則是閱聽者自己立場的判斷,與新聞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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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T23:18:35+08:00 |
IP: 220.129.219.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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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
- 真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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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10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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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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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pf.org.tw/post/1/1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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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T23:15:31+08:00 |
IP: 220.129.219.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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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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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
- 建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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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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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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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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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行為脫序 內政部:將更強勢執法 - 反核全民總動員 - 自由電子報
- 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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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service.ltn.com.tw/2014/specials/nonukes/news.php?rno=1&type=l&no=99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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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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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104380
- 問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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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羈押,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除了必須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之外,最重要的要件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正因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高度可能會「再犯」,所以才「羈押」。換句話說,預防性羈押最重要的概念是在「避免再犯」。因此,在實務上,必須有證據、事實,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高度可能再犯同樣的罪」,才能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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