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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出國買藥超量 可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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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重點
這不是食藥署一個公告說要罰就能罰的 而是法律本身就不是這樣規定 要不然食藥署可以叫立委諸公們去修法 根據藥事法的規定,只要「隨人機回國」的藥品,不會有觸犯藥事法的疑慮,更不會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問題,至多是超量遭到海關沒收而已。只有「郵寄回國」,才會有這個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強調的是,「不要郵寄超量或未經核准的藥品回台灣」,以免觸犯法律。但是,媒體模糊其詞,食藥署也不予澄清,到底想嚇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