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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T10:31:01+08:00 IP: 112.104.1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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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打藥強摘器官 醫界稱蒙羞 法界指殺人
新聞連結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8&docid=1030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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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ei.liulin/posts/10205182776115726
問題重點
要進入器官移植程序之前,這些病人都經過檢察官到院參與討論判斷,也得到家屬的知情同意,到底是要怎麼符合刑法271條殺人罪的「行為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