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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7T12:36:12+08:00 IP: 114.37.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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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怎麼定,和法規是否合理,是兩回事,原文引用法條的目的在於說明法規不合理,而不是討論有沒依法執行。請參見 20150206 的投書: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206/36373800/
2015-02-06T11:03:09+08:00 IP: 220.132.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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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T10:44:21+08:00 IP: 1.34.1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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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爆卦] 你我都需要關心的..台灣飛安
新聞連結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3126987.A.7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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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09C3012-20140107&RealID=09-03-3012
問題重點
誤解法條。以「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 雖然第六條第二款是「 雇主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但其實第六條第一款先提到了「 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得超過本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訂之標準。 」 而附件的「工作時間一覽表」就明訂了空勤人員的服勤時數上限: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 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