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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T00:03:39+08:00 IP: 49.217.18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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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觀點投書:同婚釋憲形同法官立法、法官修憲
新聞連結
http://www.storm.mg/article/27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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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連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問題重點
1. 對大法官職權理解錯誤:「大法官會議進行釋憲,應該是針對不同法律的或有互相抵觸時,已然經由立法機關制定的不同法律,已經具備堅實民意基礎的各種法律,在可能互相抵觸的情況下,根據憲法的精神排解這樣的法律歧義。」:大法官仍可就法律保護憲法人權不足之情況下宣告其違憲,業經數次大法官解釋在案。 2.對憲法解釋理解錯誤:「這兩條憲法都沒有提到婚姻。所以,大法官會議是把這兩條憲法做了引申,應該說是做了伸展度很大的引申。」 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包含婚姻自由,業經數次大法官解釋在案。所謂「不是代表多數民意的立法委員的意